【多彩麗江】古代契約的命名、要素及整理標準(上)

2026-04-19 10:46:45 閱讀量2364 字數(shù)3649


古代契約的

命名、要素及整理標準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(上)


楊林軍(麗江師院)


一、契約的標題


歷史上的契約是一種沒有統(tǒng)一標題的重要文獻,后人在研究過程中往往為了區(qū)別它們而取一個標題。


目前,關(guān)于契約標題的研究成果不多。實際上,標題是契約的眼睛,既要給讀者一個明確的信息,又要體現(xiàn)出契約的內(nèi)容及特點。所以,如何擬一個合理且具有特色的標題,是契約文書收集、整理工作的關(guān)鍵步驟,需要引起學界的重視。


1.契約的名稱


從目前公開出版的文獻整理成果看,契約的標題不甚統(tǒng)一,各有千秋,歸納起來有如下幾種類型。


第一類是“立契時間+人名+交易方式+標的+契(字)”。如,曹樹基編著的《契約文書分類與釋讀》一書,根據(jù)契約的內(nèi)容和性質(zhì)分作數(shù)類,給每一份契約都取了標題。如,《嘉慶十一年三月七日郭蘭芳立過割糧田契》《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十日贊成立脫佃字》《咸豐八年十二月李啟珍立頂退田字》等。再如,鄭振滿主編的《福建民間契約文書》中有《明崇禎二年二月柯逞春立賣苗田契》?!顿F州清水江文書系列·天柱文書》的文書標題也屬于這一類型,如,《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一日潘光林子潘積文、潘積祿、潘積壽等五人分關(guān)合同》。


第二類是“地名+交易方式+標的+文約+人名+立契時間”。如,吳曉亮、徐政蕓主編的《云南省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整理與匯編》叢書,根據(jù)契約內(nèi)容作了分類,每一份都取了標題。如,《新平杜賣村田文約李顯名、李顯智、李顯祖、李顯榮將祖遺田杜賣與蔡文達、蔡文瑛,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》《新平借銀文約李翠亭向三弟媳借銀,同治六年六月二十日》《麗江出抱義女交約玉林爸抱與木氏聯(lián),光緒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四》《維西撫彝府委錢吉臣為其喇奔子欄土把總札,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十八日》等。


第三類是“地名+人名+文約(約)”。云廣等人主編的《清代至民國時期歸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約》所收錄的契約名稱,與前兩類契約取名不同。如,《趟祥、徐成功約》《李清成約》《永吉魁木匠鋪趟志魁約》《東升店武子林約》等,按照“地名+人名+文約(約)”或者“人名+文約(約)”。標題上沒有反映出時間、標的物、交易方式。王旭的《契紙千年:中國傳統(tǒng)契約的形式與演變》中對古代契約的結(jié)構(gòu)進行討論,提出“在明清日用雜書中,稱為‘契’的文書一般的構(gòu)成公式是交易行為類型+交易對象+契”,即買田契、賣墳地契、典房契等。


第四類是“時間+地點+人名+交易方式+標的+契約”。如,郝平主編的《清代山西民間契約文書選編》中的《乾隆五年(1740年)崞縣郭花賣地契》《乾隆二十五年(1760年)忻州李斌礦賣地契》《乾隆二十八年(1763年)定襄縣賣地契》《乾隆三十年(1765年)郭亨珍賣房契》《乾隆四十一年(1776年)五臺縣盧士萬賣地契》《乾隆四十八年(1783年)定襄縣張門萬氏等賣地契》《乾隆五十四年(1789年)廣靈縣溫宅仁賣地契》《乾隆五十四年(1789年)忻州閆淥賣地契》等。再如,田濤等主編的《田藏契約文書粹編》中的《清乾隆二十三年(1758年)溫大林賣地契》《清乾隆二十七年(1762年)梁世道梁世典換地二契》《乾隆五十七年(1792年)柴劉氏同子通順賣地基連二契》《清嘉慶十九年(1814年)柴春太賣地連二契》等。再如,張傳璽主編的《中國歷代契約粹編》中的《明永樂十一年(1413年)祁門縣謝曙先賣山地紅契》《明天順二年(1458年)休寧縣汪彥華等賣地契》《清乾隆五十年(1785年)山陰縣王魯山借錢字據(jù)》《清同治六年(1867年)北京鑲藍旗固普齊光借錢字據(jù)》等。


以上四類基本代表了目前所能見到的契約名稱,體現(xiàn)出并不統(tǒng)一的特點。為此,就契約整理時如何取標題、如何形成學者較為普遍認同并統(tǒng)一采用的標準,筆者根據(jù)契約的特點和收集、整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提出個人見解,供學者深入討論。


2.契約名稱的內(nèi)涵


一份契約到底要具備多少要素?


契約中不可或缺的首先是時間,否則就是無效契約,所以,契約的標題中必須有時間。


時間往往是一份契約中最能體現(xiàn)個性的內(nèi)容。清代中后期,滇西北某村寨中有人簽了多份契約,簽約的雙方相同,甚至簽約標的和交易性質(zhì)都一致,只是簽約的時間不同。


清代至民國時期的契約多為單契,立契人往往是賣方,在契約開頭和簽約時間后簽字畫押。偶有立契人是買方的,但為數(shù)不多,買方大多只在契約的內(nèi)容中出現(xiàn),不會在契尾簽字畫押。即便在一式兩份的契約中,內(nèi)容表述可能不同,但立契人多是賣方。所以,即便相同時間立契的內(nèi)容不同,但賣方作為立契人一定會出現(xiàn)在契約中,這是古代契約的特別之處。



賣方出賣標的物,如,土地、房屋、墳地等,他們失去了標的物,獲得了銀兩或物質(zhì)補償,因此,簽約完成后,作為當時雙方共同認可的憑據(jù),契約要在買方手中,以防過段時間賣方再來找麻煩。賣方作為交易的主動方,在契約上簽字畫押,而日后找麻煩的主要也是賣方,因此,契約中的賣方不可或缺。


契約的交易性質(zhì)也必須注明,否則過一段時間就說不清楚了?!岸刨u”“加找”“典當”的交易性質(zhì)不同,“杜賣”是一次性賣出,價格會比較高;“加找”是第一次交易之后再追加銀兩,一般金額比較??;“典當”的交易額不會太高。


有些契約中只說“當與”“賣出”等,從內(nèi)容和承諾語上看,實際就是“杜賣”性質(zhì)的契約。從清代至民國時期滇西北地區(qū)契約與江浙地區(qū)同時期契約的交易性質(zhì)來看,存在首次交易后再“加找”的情況,甚至有的“加找”多達5次。從簽訂合同的角度看,一份合同中必須注明交易的性質(zhì),這一點在清代至民國的契約中都有體現(xiàn)。


標的物是契約的核心,因為買賣雙方圍繞標的物的所有權(quán)、使用權(quán)進行交易。楊國楨先生提出的土地“田面權(quán)”“田皮”“田骨”“一田二主”“一田三主”等問題,實際上就是標的物的所有權(quán)、使用權(quán)。


清代至民國時期的契約,以“契約”“契”“約”“字”等名稱出現(xiàn),學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。作為書寫契約的規(guī)范,取標題時需要有收尾字或者詞,以區(qū)別于其他古代文書?!捌跫s”“契”“約”“字”作為收尾字具有標識性。


通過以上討論,筆者提出,契約的標題必須包含立契時間、人名、交易性質(zhì)、標的物、契(字),否則會出現(xiàn)標題名稱一樣或者看不出契約主體內(nèi)容的情況。


具體而言,立契時間為“朝代+年號或干支紀年+月”,同一年內(nèi)可能有內(nèi)容相同的契約,因此時間要保留至月。至于保留到日,會使標題過長,而且現(xiàn)實中很少有重疊情況,舍去日期反而顯得簡潔。


契約的人名一項有單人也有多人,全部羅列顯得臃腫、多余,因此,除了單人名必須署上,多人名則可只出現(xiàn)第一人名,其他人用“等”字來區(qū)別。


交易性質(zhì)是契約最能說明特點的部分,需要確定。如,“賣山地”“賣房屋”等不知道是“杜賣”還是“活賣”,要根據(jù)內(nèi)容確定性質(zhì),并給出明確的交易性質(zhì)。如,文本開頭和落款署名處沒有直言“杜賣”,但承諾部分已言明“無加無找,永不贖回”等字眼,就能證明是“杜賣”“絕賣”的契約。


標的物是交易對象,在契約的標題中一定要標明。但在整理契約中會出現(xiàn)多個標的物。如,麗江市華坪縣的一份立于民國二十五年的契約,內(nèi)容涉及多個標的物:“立出領(lǐng)約文字人徐城桂,今憑證領(lǐng)到李泉安名下鎳幣貳拾元正。比日親收入手某某,某某安佃到城桂山地一型、草房一間,荒山、熟土、桑木、些小竹樹,一并在內(nèi),每年議定,玉米租陸斗?!彼臉说奈镉辛鶄€,如何在標題上體現(xiàn)它們?筆者給出的標題是《民國二十五年某月徐城桂出佃山地等文約》。


契(字)是標題的一個標識,可以根據(jù)契約的開頭來取,亦可以根據(jù)內(nèi)容來取。為了便于統(tǒng)一,選取中性詞匯更為妥當。如,“文約”“契約”通俗易懂、涵蓋面廣、使用頻率高。


3.規(guī)范契約名稱的價值


除以上提及的契約要素外,還有幾個次要要素,如,地名、中人、交易金額、承諾語等。作為契約的重要內(nèi)容,這些次要要素一般出現(xiàn)在文本中,但在標題中并非必不可少的要素。


有些契約的內(nèi)容甚至沒有提及具體地名、金額,只有“在老契”“在原契約”等字眼。有的契約連“中人”“代字”都免了,可能是因為親筆書寫可免去代勞者的報酬。


為什么地名可以不作為契約標題的必要要素?筆者認為可能基于以下原因:對于契約的整理、分類、編目,學界的普遍認識是按照地域來整理歸類,即歸戶整理,同一地域的契約無必要在標題上再次署上地名。再者,有些地名小到自然村或更小的地方,署上后還需費時費力地進行二次調(diào)查,讓人不堪其苦。


風光圖片由周侃攝。





編輯:白   浩

校對:張小秋

二審:和繼賢

終審:郭俊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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